摘要
近年来,以豚类为代表的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持续丧失,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风险。现有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立法生态安全理念不突出、生物多样性立法体系的位阶不高、生物多样性立法整体性不强及多元治理不畅,是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恶化的制度原因。破除现存困局,应从价值理念上,确立生态安全观、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观和无中心主义观的价值取向;从立法路径上,明确立法位阶,厘清立法思路;从立法内容上,统筹生态要素,谋划综合立法;从立法实施上,探寻合规机制,实现多元共治,以期对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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