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原则仅适用于交易法领域,组织法虽然受其影响但不能直接适用。公司决议应当以多数决为原则,以全体原则为例外。全体原则的基础是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欺压,故以《公司法》第二十条为实质判断标准,具体表现为大股东修改公司章程或与章程相冲突的相关纠纷,主要有定向减资、定向增资、定向分红、出资加速到期或恶意延长、表决权与出资不一致、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等多种形式。此外,如果全体原则肆意滥用对公司治理也将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故也有限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