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案件审判中,管理人履行职责时经常面对大量的诉讼或仲裁,实务中以管理人名义还是以债务人诉讼代表人名义参与诉讼或仲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就援引程序规范而言都有依据,但从深究法律关系而言,管理人或债务人代表人两者还是应当要有边界。破产法创设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第三方公正管理,保障公平受偿。管理人履行职责中代表性活动的后果归责于债务人承担,由此形成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以债务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管理人履行职责中因过错、失职造成债务人资产损失的后果归责其自身,由此形成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以管理人的身份参与。只要区分好这一边界,破产程序中诉讼或仲裁的参加主体即可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