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法》第128条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对投保方之损害赔偿责任,但较为原则和概括,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指引,而有待进一步解释续造。该条的责任基础可以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不得为法定特别责任。在责任认定上,过错要件的内涵在于违反注意义务,并可借助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予以认定;因果关系要件应以条件规则为判定标准,并应注意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贯彻公平原则。在责任承担上,责任承担对象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外,还包括保险受益人、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以“保险经纪人适当履行注意义务可得避免的投保方损失”为一般计算基准,并受与有过失规则的限制,但投保人仅在例外情形下负有保险单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