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对网约车运输承运人的认定存在分歧,围绕驾驶员是否为承运人这一争议,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平台单独承担承运人责任、平台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等不同判决方式。结合当前民法理论与实践,我国应以"独立劳动"为视角,创设以利他合同理论为基础的网约车运输承运人认定机制,明确驾驶员为承运人的认定标准,构建界分平台承运人与驾驶员承运人的具体认定规则,进而为司法提供一种可借鉴的思路,达到明确认定与诠释承运人、类型化同类案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