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转股制度具有融资、清偿两方面的工具价值,是企业破产重整时期破产企业、债权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方利益博弈的产物。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模糊致使实务中市场化债转股在从债转股方案的通过到债权人退出过程中无不存在法律问题,导致其在降低企业杠杆率与资产负债率,挽救企业危机的目的大打折扣。20年债转股制度的探索在转股企业范围、转股债权条件、实施机构等方面相对完善,但依然存在债权转股权法理争议、表决规则不明确、实施机构职责不明、落地难等问题,通过明确表决表决规则与实施机构职责,引入优先股制度和多渠道扩宽股权退出渠道等措施,促使债转股制度沿着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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