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租购并举"系列政策引出了租赁权是否具有登记能力,如不进行登记,那么赋予的社会公共服务权利又如何落地生根等问题。房屋租赁权具有强大的对抗效力,其意义在于使承租人拥有相当地位,以便应对权利冲突;房屋租赁权的登记就是实现权利表征方式的最好路径,可以方便为人所知悉,预防潜在交易风险。我国的城市房屋租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时间比较短,现有的法律规范是以行政手段为目标的方式予以调整,影响了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目的的实现。房屋租赁权登记体系亟待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