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出现破产情形时,其往往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直接“死掉”,另一种则是进行企业重整进而使企业“活过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看,当企业经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宣告企业死亡往往是最先被考虑的选择,这也反映出人们对于破产制度的理解只是停留在破产清算这一层面。而随着清算制度的过度使用,清算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如何解决企业困境,让企业起死回生被纳入考虑范围,破产重整制度也因此开始慢慢地衍生出来。破产重整制度在给予企业希望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其中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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