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行为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对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私人诉讼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不足以使该制度有效运作,导致消费者无法在现有体制下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所以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建立惩罚性损害性赔偿制度、引进集团诉讼,使受到垄断性损害的消费者有渠道救济自己的权益,引导垄断企业的行为,使其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 单位
    中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