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大利亚《新闻媒体和数字平台强制议价法》作为第一部媒体议价法案,通过法定赋权的形式协调新闻媒体与数字平台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与议价能力。该法案本质为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立法体现,对主体客体、运行程序、一般要求、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在重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与协商合作、推动新闻真实与优质化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我国新闻市场面临新闻内容供给与收益不对等的困境,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该法案进行适当借鉴,进而保障新闻媒体的权利,推动新闻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