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AstraZeneca案中终止了其判例法所确立的专利"承诺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性"严格判断标准,重新肯认了其《专利法》中的"极微小的实用性"测试要求。这一做法契合了发达国家所一贯遵从的发明专利"实用性"宽松标准,与多数发展中国家专利法所实施的严苛的"实用性"规则不同。为顺应药品等化合物发展的需要,我国在保持发明专利"实用性"严格要求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应基于利益平衡理念,对药品专利的"实用性"引入加拿大专利"承诺实用性规则"中的"合理预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