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是理性事业,法律确定性是法律理性的最重要表征.确立法律确定性的理性根据,抵御法律怀疑主义,对法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法律确定性存在形式、实质、程序、生存四个维度.基于人类理解世界的视域分化,理性分别在本体、认知、实践上具有与同一世界三重关系对应的三重核心意义,即作为逻各斯的理性与主体内在关系对应,合理性与主客关系对应,合理与主体间关系对应.分立来看,法律确定性四维度对理性三重核心意义有所侧重.然而,欲全面、深刻理解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世界现象,理论家当有以统合视域关照世界之权限,法理论家亦可根据统合理性理解法律确定性.其中,“内嵌统合”使得统合理性具有辩证内涵,这不仅令以统合理性为根据的法律确定性理论能有效回应法律怀疑主义的挑战,而且当以统合理性阐发法治实施时,法治实施亦相应蕴含“和而不同”的科学意义、文化意义和生存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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