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让中国的法治建设更进一步,但其分编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通过从目的性、时代性、体系化和科学性等不同视角对民法典编纂排除知识产权编的做法进行检视,知识产权法需先行完成自身体系的构建,如私权的确立、逻辑层级的关系厘清、获得与民法话事的权力,再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为基点,构建知识产权法典化,协调知识产权与民法的话语体系,按照两步走的策略让知识产权成为为大众服务的法典,才是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有效途径。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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