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参照适用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一项重大法律技术创新,参照适用法律技术使得《民法典》人格权编能够真正兜住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之“底”。充分论证“根据其性质”的参照适用限制技术,使得参照适用条款成为释放人格权编体系效益的“阿拉丁神灯”,而非打开裁判恣意的“潘多拉魔盒”。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保护是否参照适用、何时参照适用、如何参照适用人格权编,均取决于《民法典》第1001条第2句后段的“根据其性质”,即身份权利性质。确定身份权利乃至人身权利的性质,民事权利的类型化思维就是化解应对之道。婚姻家庭是一个休戚与共、利害攸关的身份共同体,身份关系的场景决定身份权利的内容和属性。身份共同体下的配偶权、监护权等身份权不属于支配权,在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鲜明的请求权、相对权、专属权等品格;在对外关系上,这些身份权则具有绝对权属性,以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基本价值。身份共同体下的人格权保护不能坚持个体主义思维,而要凸显在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性、整体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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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