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个人发明时期,科技研发以发明人的个人探索为主,政府不对研究的自主性进行过多的干预。而在协同创新时代,政府委托研发科技成果成为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政府的意志以及权力贯穿科技成果研发、管理、应用的全过程。为保障政府对科技成果所享有的委托利益和介入权,应制定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以满足政府需要和保护公众免受成果不使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所带来的损失。同时,人力资本以及企业投入资本也是研发过程中的关键机制,因此,构建政府、研发主体、产业主体三者的联合产权模式,可以实现富有效率的产权安排,克服委托代理困境,达到激励相容的目的。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