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必要设施规则"是拒绝交易行为中的重要认定规则。在传统经济体系下,"必要设施规则"对于破除纵向垄断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数字经济体系下,"必要设施规则"适用也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数据作为必要设施,必须同时具备体现经营者经营优势和抬升市场进入壁垒的特征。基于这样的特性,"必要设施规则"主要适用于间接竞争关系中。在数字经济反垄断中,"必要设施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数据对于市场竞争是必需的,数据指向的信息内容具有不可复制性,经营者没有拒绝开放的正当理由,经营者开放数据具有技术可行性。中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征求意见稿中将有数据作为"必需设施"的条款,但在正式稿出台后删除了这一条款,但在认定平台是否为必要设施时,确立了数据占有的考量价值。尽管中国数字经济反垄断中缺乏"必要设施规则"适用的实践基础,但本土化构建依然具有意义,需要从适用标准、适用过程及抗辩事由三个方面来进行适用。

  • 单位
    山西大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