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在客观上能够为民事诉讼提供证据,文章从研究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为民事诉讼提供材料的外延出发,分析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说明部分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取得合法地位,在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上呼吁对尚未通过民事诉讼制度加以甄别的行政执法提供的材料亦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提供的材料被民事诉讼接纳的情况下,从证据能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公权与私权角度探讨这些材料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应如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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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