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难以察觉。基于监护监督制度特有的双重属性、监护监督主体含糊不清、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福利国家的内在要求和现代人文关怀的价值追求,国家需承担对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义务。通过考察两大法系的国家监护监督制度发现,设立二元监督主体,明确规定监督对象以及各监督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与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有效衔接,将能更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