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关涉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博弈,这三种权力性质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所呈现的不同的诉讼规律。首先,就检察机关而言,基于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的地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其最终目的,为此,行政机关不作为和违法作为成为其提起诉讼的两大事由,其中又以不作为为主。因此,在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是常态。其次,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其答辩主要围绕两大事由展开:对于违法作为事由,行为合法是其抗辩要点;对于不作为事由,则侧重于论证其已经依法履职或不作为存在客观原因。最后,对于审判机关而言,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责的认定,对此,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观点并不一致,检察机关一般坚持结果性判断标准,而行政机关则倾向于过程性判断标准,法院基于合法性审查原则,一般采取结果性判断标准。为此,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判决成为主流,也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一般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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