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调解治安纠纷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乃至民事纠纷案件系公安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当下,公安机关对该职权的行使存在认识不清、权利滥用、怠于行使甚至违法调解的情形,正确行使调解职权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纠纷调解权的范围及程序,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中应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调解解决纠纷的职责,同时公安民警应加强民商法和诉讼法知识的学习,提高调解解决纠纷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适应社会公众对公安工作新的期待。

  • 单位
    贵州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