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解释上的矛盾和在实践中的难题都可归因于该制度的功能和性质不符。应当厘清受他人间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第三人的类型与特点,确定不同类型的第三人以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受他人间生效裁判的不利影响可以分为判决对外效力的影响和虚假诉讼对第三人的影响。依程序相称原理和对《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文义解释,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当是受判决反射效力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根据反射效力的产生原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阻断路径为“靶向撤销”,需以普通程序的运作机理实现对受判决反射效力不利影响的第三人的救济,其余要件也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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