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并非第1款"正当防卫"的提示条款,而应是一款例外的特殊规定,如果没有第3款,即使是对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只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过当。"特殊防卫"并不等同于原始的"无限防卫",其适用仍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防卫人处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危险的紧迫之中。"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是"有限防卫"的两个分支,对于"特殊防卫"应当进行明确而有限度的扩张解释:一是适用范围的扩张,比如"行凶"应包括未持武器的暴力行为,但仍然限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五种行为手段以及其他严重暴力侵害人身伤害的行为;二是适用时间的扩张,包括类似"撤退原则"的事前扩张,以及"涞源反杀案"中与假想防卫有区别的事后扩张;三是主观认定方面的扩张,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识的扩张,前者即防卫人有理由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危险逼近的,不能要求其正确认识客观情况;后者是指防卫人心理上处于恐慌等高度紧张的状态时,不能要求其采取最合适的手段进行防卫。扩张的提出是出于特殊防卫情形十分紧迫恶劣,或者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救助的特殊情形而对防卫人产生的特殊要求,旨在明确规范适用的依据,降低司法认定的难度,确立各地司法办案的认定标准,鼓励民众勇于行使自己的防卫权,避免特殊防卫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