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引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下称撤三)。在商标撤三行政纠纷案件中,商标权利人通常将在微信朋友圈或微信公众号发布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信息作为证据,以期维持商标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