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车作为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出租车行业借此改变传统运行模式的新兴产物,日益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在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其他事故中,网约车平台的地位无法简单归结为承运人、居间商,而应依据不同的运行模式对其扮演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依据运行模式可以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划分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协议合作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仅提供技术媒介服务的,应当在过错程度内承担补充责任;其他情形下,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