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受国际工程复杂化、专业分工精细化、融资要求苛刻化以及东道国地方保护等诸多因素影响,国际工程招标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进行联营承包的模式越来越多地取代传统的单个单位承包的模式。本文以我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的税务实践为例,对不同模式的联营体造成的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多企业合理选择合作模式提供有益参考。一、共同经营及其分类共同经营(JO)是共同控制安排的各方对与该安排相关的资产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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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