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制度的保护客体是信息的秘密性及基于此而产生的竞争优势,这意味着其作为产权的内容和边界无法界定,因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盗取、非法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保密商务信息与商业秘密区别甚微,《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足够的弹性对其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案件侵权判定不同于专利侵权之技术比对,是否实质相同的审查只是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