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共享旅游品牌的任一主体而言,其对于旅游品牌的使用以及所发生的相关经济活动均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主体发生关联,即产生合作行为或竞争行为。通过对旅游品牌所在区域旅游经济竞合的博弈分析发现,旅游品牌共享区域内任一子区域地方政府在试图获取更高利益而实施掠夺行为时其所能真正实现的最终利益将始终小于原有维持各自市场份额时的利益;未来应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必要的制度来协调彼此间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