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鄂农通告[2021]2号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的相关公告,结合我省实际,将农药分为国家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限制使用的非剧毒高毒农药三类(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