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某镇政府有一处占地面积4.2亩的社办厂,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该厂破产后,土地闲置多年,地上有60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2020年4月,镇政府委托拍卖公司对4.2亩土地进行公开拍卖,张某经过竞买程序后取得了4.2亩土地使用权,并和镇政府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承租人张某享有该社办厂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权,但不得改变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