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刑事司法管辖规定以犯罪地管辖、最先受理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并未作出案件具有相互关联可以并案管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共同犯罪、多起犯罪、跨地域犯罪等情况,若一概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严格实施,则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对此,司法解释及相关其他刑事程序规定作出了关于共同犯罪、多起犯罪、跨地域犯罪等情况的并案管辖规定,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目前就“关联(犯罪)管辖”“牵连(犯罪)管辖”并无诉讼规定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