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执法、司法机关在运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对运输企业、行政机关中远离事故现场、负有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进行责任查纠的过程中,存在刑事归责行政化、结果化、粗放化的误区,导致刑事司法裁量出现犯罪认定扩大化、随意化的问题。为回归刑法理性、规范案件办理,应充分运用监督管理过失理论,合理界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肇事驾驶人为切入点,综合考量位于其上位的监督管理者的职责权限、履职能力、履职行为及其对驾驶人交通违法并引发事故的原因力等因素,判定其刑事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实现入罪与出罪的双重评价。

  • 单位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