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海捕鱼自由已经从绝对自由转变为相对自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船旗国义务的规定并不明确。船旗国对本国渔船公海捕鱼活动的专属管辖给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带来困难。通过制定全球性、区域性的渔业公约,建立区域渔业组织等方式,可以进一步明确船旗国在公海上的义务。同时,区域渔业组织通过建立最低标准、加强对非缔约船旗国的制裁等措施,可以促使船旗国履行其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