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满足相应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互联网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适用该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但目前,互联网平台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在规范性与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设立标准尚不明晰、任职标准尚不规范、履职标准尚未细化、与个人信息主体和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不明、责任机制运行不畅.因此,为提升互联网平台适用该制度的成效,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高效发展,应进一步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的设立标准、履职内容、责任机制,并通过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履职保障、设置奖励机制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履职积极性.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