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定监护制度最初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被提出,且目的为保障老年人自主选择老年时期的监护人。但随着《民法总则》的正式出台,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人群从老年人群体扩大到成年群体,这一改变除了扩大适用人群的范围外,还对同性恋这一特殊群体有着深刻的意义。但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实行时间并不长,仍然存在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合同规则模糊及监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使意定监护制度更全面地助力与民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