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关于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罗马条例Ⅰ》第7条自面世以来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它因错综复杂而受到褒贬不一的评价。本文认为其选法格局宏观上是依保单持有人是否需要特别保护为考虑因素,将保险合同重新分为两大类;微观上分别对再保险合同、大规模风险保险合同、大众风险保险合同以及强制保险合同进行考量,并重点分析了承保大众风险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的若干问题,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欧盟成员国的具体情况,最后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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