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地方政府行使城市规划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通过考察司法实践中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到我国各地法院普遍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性为一种内部的、过程性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并以此为由否定其可诉性。当然,也有少数法院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具备针对特定相对人、涉及相对人权益、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明确性与效力外化等四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而且,通过归纳这些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诉的司法案例,可以从审查强度、审查路径、审查基准和判决方式四个方面为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程式化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