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谷歌案率先在全球确立了被遗忘权,其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及其适用规则。中国被遗忘权首案也为该权利在中国的发展开辟了可能性,现阶段应当先借助侵权责任制度探索被遗忘权的保护规则,将义务主体暂限为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其在信息主体请求删除链接时,应承担审查信息是否保持完整、可用及最新状态的作为义务。此时,搜索服务提供者可以基于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而拒绝信息主体的请求,但被法院判决确认要求删除后,应以移除索引方式承担广义删除的侵权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侵权责任催生新人身权的功能得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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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开放大学; 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