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劳动合同法》的公布施行,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规范上得到更加明确的保障,但是由此也带来了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膨胀,而使得法院一时难以应对。为此,各地法院纷纷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规范上的"变通"。但是,这种具有立法性质的司法变通,即司法式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背离了司法权的职能范围,在本质上具有违宪性。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式立法并结合中国制度的特殊性,指出法院必须在合宪性前提下进行司法方法上的选择,而不是以牺牲宪法制度为代价。如果废弃具有违宪性的司法式立法,判例指导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既符合中国制度实际又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制度替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