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刑法学通说认为,防卫限度在原则上只受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的制约,不必对防卫行为损害以及保护的法益双方进行权衡。因此,只有存在多个能够同等有效和安全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手段时,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选择其中强度最为和缓者。反击行为是否必要,应立足于行为当时,以客观(即理性)第三人的立场来进行判断。在肯定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的情况下,若损益双方极端不成比例,可以例外地否定防卫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