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确定为COP15大会的会议主题,既是对当前地球环境要素改善而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衰退的危险境况发出全球治理行动的呼吁,也是对我国的生态文明理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响应。"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是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内涵,地球生命共同体是生态文明理论的核心概念。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蕴含着深刻的生态伦理观内涵,它从地球整体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塑造了环境法的整体生态主义价值观,转变了工业革命以来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认识论,从整体主义视角进行山水林田湖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环境法治建设,生命共同体理念已部分转化为我国具体的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面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需要,有必要将这一理念提升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未来环境法典中予以更体系化和具体化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