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先行赔偿责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唯一相关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属于责任转移制度,导致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先行赔偿责任"有名无实"。对于这类法律衔接的"制度夹缝"问题,既要从平台主体优越性、追偿能力及本身负有的监管义务等方面论证其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同时基于对电商平台自身的保护,还应在规则构建上以具有实害结果的产品侵权事件为赔偿范围,以平台双重审核为赔偿前提,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为责任形态,从而达到既能保障消费者权益,又不伤及平台经济的效果。

  • 单位
    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