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旅游法》第一次对旅游服务合同做出了规定,"旅游服务合同"也由此成为一种有名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服务合同的典型形式,随着旅游方式的发展变化,在实践中人们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疑义:旅行社事先安排旅游行程是否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条件,"机+酒"的旅游模式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是否包价旅游合同关系,非旅游企业能否成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以及旅游者是否只能以团队形式出游等?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以期人们对包价旅游合同有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更好地利用合同开展旅游活动。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