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公司清算分配后新确定的债权在本质上与补充申报的债权相当,股东无对价取得清算分配财产,如遇公司清算并分配全部剩余资产后出现新债务的情形,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和《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解释》)第22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以分配中已经取得财产的范围为限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