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失信主体行政性惩戒制度具有遏制知识产权领域失信现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填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陷等有效性功能。然而,知识产权领域失信主体行政性惩戒制度仍存在制度法律地位阙如这一根本性问题。同时,该制度存在惩戒范围局限、惩戒标准不明、惩戒措施缺乏系统性等具体性缺陷。建议加快推进信用立法进程,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主体行政性惩戒制度规范,构建覆盖知识产权全领域的失信主体行政性惩戒制度,准确界定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的概念及判定标准,构建涵盖全监管流程、系统性的惩戒措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