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尚未确立未决羁押措施的独立地位,仅将其作为适用拘留或逮捕后的附随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未决羁押内涵不清、审查失灵和功能异化的问题。对比世界各国的羁押制度,我国应当树立起在人权保障的视野下构建未决羁押制度的理念,注重维护被追诉人在羁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期限利益。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进行重构,一方面要厘清阻碍未决羁押制度独立发展的内涵界限,剥离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混同适用;另一方面要着手构建以比例原则和司法化救济程序为主要内容、以宽严相济的考核方式为辅助机制的制度体系。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