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对“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化解产生明显社会功效。但是,缘于其法治化层级不高、制度化程度不足,实践运作中,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遭遇案件来源渠道单一、工作无法常态化展开且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明显等种种困境。经由法律重构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充足民行执行检察监督权力,精细化民行执行检察监督运行机制,是破解困境并真正实现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设置目的之应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