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关于公益诉讼范围的规定有失狭窄,落后于文化事业日益发展繁荣的需要。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严重,侵权行为频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关键作用以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引入公益诉讼提供了可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特殊性,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关键主体,应有效运用其调查核实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处理机制不同,应结合诉讼法律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确立和完善其运作机制。

  • 单位
    运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