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没有明确质量保修费用来源和质量责任鉴定机构,这两大问题极大地阻碍了质量保修制度很好的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在于质量保修期规定过长,同质量责任期混淆不清,且缺乏独立的权威质量责任仲裁机构。建议把质量保修期采用FIDIC条款中缺陷责任期概念,一般为1年-2年,并推行质量责任保险,解决保修期后的质量缺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