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歌曲“串烧”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存在激烈争议。有罪说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无罪说着重于法益侵害性之评述。分析歌曲“串烧”应先对行为进行类型化归纳和精准定性。根据歌曲改编程度,“串烧”可分为接歌型、翻唱型及混搭型。其中混搭型“串烧”属于演绎行为,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接歌型“串烧”与翻唱型“串烧”虽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形式上满足构罪的客观要件,但并不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判定行为人构罪更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因此,对歌曲“串烧”行为应作出罪处理,采取民事或行政救济即可达到规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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