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擅自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存在重大分歧。本文认为,该行为在刑事违法性层面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在法益侵害性层面严重危及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与流通价值均不可偏废,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流通利用价值尤其值得关注。实践中应当尽量减少对擅自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处置,限缩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具体路径为从严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理行为排除在犯罪圈外,严格限定“个人权益”和“重大影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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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